第十二章 旌旗未卷 第十八节(3 / 12)
,使自己成为社会上德行优良、理智坚定的善人。儒家的人生哲学,在自我方面强调修身,在政治方面注重德化,在人伦方面恪守礼法,期望人在一生中退可以齐家、进可以治国平天下。
黄老之学是道家的一个学派,和原始道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融铸道法,兼采儒墨、名家、阴阳家等各派之长。(黄老之学不同于老庄之学,这一点务必重要。)
黄老之学以“先天地生”的“道”为世界的本源和决定万物兴衰存亡的客观法则,要求人们遵循它,并将老子玄远的“道”加以发挥,广泛运用于社会、政治、人生各个方面。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但摒弃了老子消极遁世的内容,将“循理而举事”的合理行为视为“无为”,从而将其发展为积极“入世”的治道,要求统治者节欲、惠民、行仁义,不要强行干扰老百姓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的恢复、发展。在政治思想上,黄老之学以道家为本,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认为“无为”不仅是一种高超的统治之术,更具有丰富的道德伦理内涵。这种“无为”非《老子》的那种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为”,而是一种新的“无为”学说。
由此可见,两者在最终目的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两者实现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不一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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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两者应该如何融合?在什么地方融合才能有助于社稷的振兴、中兴大业的成功?对于今日朝廷来说,朝廷的需要,中兴大业的需要,就是两者应该融合的地方。
朝廷最需要什么?
大汉律法的绝对威严,令行禁止。
在皇权和相权有效制衡基础上的君权至上。
对天子和朝廷的绝对忠诚。
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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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之学的“无为”并非绝对“无为”,而是在“法令既明”前提下的君无为(陛下垂拱)臣有为(参等守职,遵而勿失)。“法”具有无上的神圣性。因此,君主在根据“道”的要求制订了“法”之后,便应一切“皆断于法”,而不应该“以私而废公”、“以我而释法”,这种不以一己之私利而废天下之公法的“公正无私”的思想在本朝初年很好地得到了贯彻,例如,当年孝文皇帝与其廷尉张释之在处理所谓“犯跸(bi)”案与“盗取玉环”案时所采取的态度便是这样一种公正无私的态度。朝廷所信奉的这种“公正无私”的道德思想,使得大汉在立国之初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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