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部分(5 / 6)
求何条件,不得不允许。
三、现驻在山东境内之新军,不得调遣出境。
四、现在山东应解协款饷及节省项下,暂停协解,概留为本省练兵赈荒之用。
五、宪法须注明中国为联邦政体。
六、外官制、地方税,皆由本省自定,政府不得干涉。
七、谘议局章程,即为本省宪法,得自由改订之。
八、本省有练兵保卫地方之自由。
会议并声明,如清政府三日内不答复,山东即宣布独立。
这八项要求,看得孙宝琦直摇头。如果清廷居然答应八项要求,那么它所受的限制,比山东直接独立还要严厉得多:政府不仅失去了山东的立法权、财权、兵权,而且要用宪法确定山东自治的合法性,还必须任由南军提出要求,且不得借外债。说句笑话,这比列强以往各种令大清丧权辱国的条约还要严苛。山东人这是自己把自己变成了人质,用来要挟朝廷。
经过绅商代表们苦劝,孙宝琦才同意将此条款代奏。
朝廷果然在三日内就有了答复。很显然,清廷并不愿意在这个时候失去山东,它的分条回复极为缓和:第一条,外债已交资政院公决缓议,确无以山东土地作抵之说(这是山东人的一块心病),决不作为军饷之用。第二条,朝廷已宣布罢战,南军将来提出的条件,将征集各省意见,如意见相同,即可照准。第三条、第八条照准,已有电谕停止调遣。第五、六、七条,应先在宪法中规定,将来讨论宪法时,会“征集各省意见共同议决”。
应该说,朝廷对山东做了很大的让步,能同意的都同意了,第五、六、七条涉及的官制、立法权、税权,如果将来是立宪政府,自然应该由宪法确认,如果仍然是专制政府,它同意这三条,则无异同意山东独立。不作答复,委之将来,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然而革命热情已经燃起的山东人大为不满,认为清廷是在不负责任地推诿敷衍,“山东独立”之声再度高涨,连日开会,推动此事。孙宝琦也看出来了:不独立一把,过不去这关。而且第五镇新军也已倾向独立,这种关头大家都得听枪杆子的。他虽然口头对联合会代表称“惟有以身殉职,纵令不死,也不能领着大家独立”,私下却急电内阁:“万不得已,拟即组织临时政府。凡用人、调兵、理财,暂由本省自行主决,不复拘守部章与约,为保本境秩序、不予战争,一俟大局定后,中央政府完全无缺,即行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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