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在劫难逃:张献忠 (3)(8 / 11)
“张献忠部军纪严明,他们杀人,是在执行长官命令,至摇黄贼营内没有军纪可言,随军小孩子都可以擅自杀人,他们是逢人便杀。我后来被摇黄贼掳入营中,亲眼见到他们每把小儿抛向空中,下面用长枪接住,使小儿穿在枪上,手脚抓刨如同飞翔。众军人哄然大笑。又见他们将人活绑在树上,剖开肚子挑出肠子,缠在这个人身上,以为笑乐。又见将小儿提起来,用头撞钟,脑浆四溅,拍手称快。如此惨虐,远甚于张献忠。”
第三重灾难是官兵。不管是南明的“官兵”,还是清军,到了这个军粮匮乏的四川都得靠抢粮为生。明朝官兵在他省时即军纪败坏。
明朝末年,军官的腐败甚于地方官,他们吃空额,扣军饷,明目张胆;军人的残酷暴虐,也往往甚于土匪,不但抢劫财物、奸淫妇女、滥杀无辜,甚至还有吃人的现象。
比如明军大将刘泽清经常以杀人为乐,并取人心、人脑食用,而“颜色自若”。当时的明内阁大学士文震孟坦白承认,明军的普遍情况是:“将无纪律,兵无行伍,淫污杀劫,惨不可言。尾贼而往,莫敢奋臂,所报之级,半是良民。”
崇祯十四年(公元1641年)上任的明郧阳兵备道、按察使高斗枢记叙他在张献忠经常活动的郧阳城的亲身经历时说:
〖左(良玉)兵二三万,一涌入城,城中无一家无兵者,淫污之状不可宫。数日启行,复罄没其家以击。去十许日而予至,米菜俱无可觅。士民相见,无不痛哭流涕。不恨贼而恨兵,真惨极矣!〗
明末军队军纪之差,为多种史料所证实。许多史书说,他们所至一处,“掘地拆堵,细细搜掠。凡民间埋藏之物,尽数获之……班师回日,除主将车载……不计其数外,即一火头军,俱四五驴驮不等……万耳万目,共睹共闻……一家有银钱,则掳杀一家,一村有富室,则掳杀一村。玉石俱焚,惨烈于贼。”“乱兵杀掠淫掳,不忍见,不忍闻,亦不忍言。”
在他省犹如此,何况到了乏粮的四川。而清军虽然军纪较为严整,然而从来不惮于杀戮汉人,抢夺粮食。在诸军并进四川之时,侥幸活命的川人怎能安生。欧阳直记载:
〖贼去兵来,兵去贼来,循环旋转于川北、川东,迄无宁日。贼固酷于杀掳焚劫,而琐细不取,兵则不但多杀人,其劫掳吊拷悉同于贼。且并敝衣小物,莫不席卷,民不聊生矣。〗
第四重灾难则是瘟疫。死人既多,瘟疫随生。《蜀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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