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警方的介入(3 / 14)
一辆雅马哈重型摩托,牌照“沪A20911”,停车位的号码是B-13。
根据录像记载,午夜十二点十分,肇事车主赵三文进入车库,将车发动,录像显示他未戴头盔,光这一点,他就违反了交通法规,按规定,凡是骑摩托车,不管骑手还是后座被载的乘客,都必须佩戴头盔。
赵三文发动摩托车,驶离停车位后,车辆突然失控,以六十码的速度冲过车道,猛地撞向相距二十余米开外、停车位为A—24的一辆金杯七座面包车,两辆车皆受损,摩托车基本报废,若不是被别人发现及时,摩托车很可能漏油爆炸,届时整个地下车库将陷入一片火海,停放的每一辆汽车都可能成为一枚威力巨大的汽油炸弹,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停在肇事摩托车隔壁、停车位为B—12、牌照“沪AD1776”的一辆大切诺基也受到了撞击,右侧车门严重受损,两块车窗玻璃震碎。
肇事车主赵三文被送到第六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结论:赵三文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关于这起交通事故的情况,基本是这样认定的。
但是,此案的经办人莫警官,在仔细研究了车库的录像带后,提出了几个在他看来难以理解的地方。
首先,录像上显示,赵三文进入车库,跨上摩托车,掏钥匙,发动引擎,这一系列的动作看上去都很正常,没有急躁或慌张,将摩托车驶离车位时,还显得小心翼翼,生怕擦到旁边的大切诺基。
之后,他的摩托车突然失控,如脱缰之马飞了出去。
事后,摩托车被送到市交警总队下属的车辆检测中心,虽然损毁严重,但可以肯定,在撞击发生前,摩托车并没有故障,也就是说,这起事故不是因为车辆本身而引起的。
其次,撞击发生后,摩托车侧翻在地,相隔被撞的金杯面包车仅两米,车主赵三文被甩了出去,按理说,即使被重重甩出,也应该躺在离摩托车不远的地方,但是他竟然被甩出去二十多米远,撞在B—12停车位的大切诺基上,右侧前车门被撞出一块大大的凹陷,仿佛被三十磅重的汽锤砸过,好好一扇车门报废了,右侧两块车窗玻璃也被震碎了,可想而知,这股力量有多么强大。
根据莫警官的经验,如果在大街上,摩托车与金杯面包车同时以不低于六十码的速度迎面相撞,才有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状况,而现在,面包车是静止不动的,力量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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