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治大国如烹小鲜(上)(2 / 3)
提刑按察司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太常寺少卿(正四品)、太仆寺少卿(正四品)为常规,优秀的可以超升都察院佥都御史(正四品)、六部侍郎(正三品)、按察使(正三品),这种连升三级式的提拔,除了科道官员,其他类型的官员是不能想象的。对于以身殉职的监察官员,明朝皇帝明令凡“死谏、死节、阵亡者都给赠官”的殊荣,以彰显封建士大夫的“士气”和“忠君报国”的理念。
正是由于明朝监察官员“秩卑、位尊、权重、厚赏”的特点,明朝大部分的士子都希望能进入到监察系统。而监察官员在完成对朝廷百官纠察除奸任务的同时,还需要对皇帝进行言谏以防止政策弊端,如果官员没有“临大节不挠,伏铁质而不辞”的坚强意志、没有洁身自好的操守、没有拨乱反正的才干是不能胜任这一职务。套用现在的概念,监察官员必须“德才兼备”。所以明朝廷对科道官员的选拔格外重视,各种考核手段也是围绕“德”、“才”二字。
前明太祖朱元璋曾诏令“慎选贤良方正之人”,明成祖也曾说,“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都表明明统治者在选择监察官员时,首先考察的是官员的道德修养和效忠精神,也就是“德”。为了衡量候选人员的德性,吏部和都察院联合成立的考试机构首先会慎重地确定候选人员名单,然后向“九卿科道”分送意见调查表,收集朝廷重臣和现有的监察官员对候选人员的看法,再把汇总后的结果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依据,也可以直接裁汰有重大问题的候选人员。
如果是通过举荐的方式遴选科道官员,明朝规定只有三品以上京官和都察院堂官(都、副都、佥都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才有资格举荐,同时规定举荐人对被举荐对象的政绩负有连带责任。考虑到中国数千年“仁”治的本色,道德是官员为官的基础,官员举荐及连带责任制可以有效地考核候选官员的德性。
另外,与明朝八股文取士的科举考试不同,选拔科道官员考的是奏议、刑事判牍类型的文章,非常接近科道官员的工作实际,以确保考以致用,试出参考人员用于工作实际的“才”。考试的试卷由都察院的堂官和吏部有关官员共同阅卷,再参考前面通过调查表统计得到的众朝臣评议意见,综合排定候选人的成绩名次,拟定中选人员名单后报告给皇帝,最后由皇帝确定考试结果。
考试合格后,中选者在担任监察官员以前,还有一个为期半年到一年的试用期,接受都察院的委派,在京城附近负责一些比较简单的事务。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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