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5章 兰竹体制(五)(4 / 4)
,但须经议会中七成(十四名)议员的同意,方可罢免;
五、成立兰竹省法院,院长由兰竹省议会选举产生,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六、兰竹全省将实行义务教育,所有七到十一岁的儿童,必须进入学校学习,成人也应当进入相应的学校学习汉语;
七、实行民族大融合,兰竹省各族百姓自由通婚,所有的人员必须用汉语、写汉字;
八、鼓励工商业的发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九、兰竹省赋税收入的三成,上交大明税务部,五年后增加到五成,十年后根据具体数额,重新确定比例;
十、兰竹省是大明的一个自治省,主权、外交、国防属于大明,依法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得拥有自己的军地,大明国防院可以在兰竹省驻军,保卫兰竹安全;
十一、各地知府由省长任命,任期等同省长,待各地成立议会后,各知府由议会选举产生。
这些条文,后来被称为“兰竹体制”,或者“兰竹十一条”,内容不多,也不够具体、细致,但为兰竹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朱由检也没有向陈达提出具体的要求,这种全新的体制,必须先运行起来,发现问题后才能及时纠正。
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兰竹体制现在只是一个框架,兰竹省、大明朝廷、朱由检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朱由检具有丰富的后世经验,但他也不能确定这种体制就一diǎn适合大明,适合汉人。
但大明现在是东方经济、文化、科学都领先的国家,她有义务为东方探索一条先进的前进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