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奖励金 (1)(17 / 21)
非经三个治安推事认可,就无法取得此种特许状。但是,这样的限制,以后仍认为不够,所以依据伊丽莎白的一个法令,有权颁发此种特许状的,就只有一年开四次的法庭了。
欧洲古时的政策,企图照这样来管理农村最大的职业即农业,而管理的原则,则与管理都市最大职业即制造业的原则完全不同。这种政策,使农民除了消费者或他们谷物的直接经售者即谷商及谷物运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顾客,因而强迫他们不但要经营农民的职务,而且要经营谷物批发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职务。反之,在制造业方面,欧洲古时的政策,却在许多场合,禁止制造者兼营开店的生意,不许他们零售他们自己的商品。前一种法律的用意,是要促进国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说,使谷物趋于低廉,但人们也许不很了解这应如何进行。后一种法律的用意,却要促进特种人即店老板的利益,当时人们认为,这种人将为制造业者所连累而贱卖,如果允许制造业者零售,这种人的生意,就会破灭。
虽然当时允许制造业者开设店铺零售货物,但是制造业者决不会把货物卖得比一般店铺老板还便宜。不管投在店铺内的这一部分资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从制造业中抽取出来。为使他站在与他人同等的地位上经营他的业务,他这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店老板的利润,正如他那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制造业者的利润一样。例如,假设在他所居住的那一城市里,制造业资本及小卖业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百分之十,那末在制造者自行开店零售的场合,他在店铺中每售去一件货物,即须取得利润百分之二十。当他自工厂搬运货物至店铺时,他对货物所估的价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索取的批发价格。如果估得比这低,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便失去了一部分。当货物在他自己店铺内售去时,如果出售价格,低于其他店铺老板所售价格,那他的小卖业资本的利润,亦失去了一部分。在这场合,他对于同一件货物,虽似乎取得了加倍的利润,但因这种货物曾先后充作两个不同资本的一部分,所以,对于他投下的资本,他所取得的,其实只是单一利润。如果他所得利润比这少,他就是损失者,换言之,他所投下的全部资本,未得到与大部分邻人相同的利益。
不许制造业者经营的事,却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农业家来经营,就是说,以他的资本分投于两种不同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谷仓及干草场上,以供应市场上不时的需要,而以其余部分用来耕作土地。但他投于后一部分所得利润,既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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