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9 / 13)
亦受同样的禁止与处罚。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靴、鞋或拖鞋除外,一切生皮鞣皮都禁止输出;这法律给我国靴匠和鞋匠以一种妨害牧畜业和鞣皮业的独占。此后,法律又规定,鞣皮业对每重一百一十二磅鞣皮纳轻微的税一先令,即可摆脱此种独占。他们即以不加制造的鞣皮输出,亦可于输出时,收回所纳国产税的三分之二。一切皮革制造品,都得免税输出;输出者还可收回所纳国产税全部。我国牧畜者,却仍继续受旧时独占权的害。牧畜者散居国内各地,彼此隔离,要团结起来,强迫他们同胞接受他们的独占、或摆脱他人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独占,在他们都是极其困难的。各种制造业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够很容易团结起来。连牛骨亦禁止输出;在这点上,制角器和制梳那二种不重要的行业,亦得享受一种妨害牧畜业者的独占。
以禁止或课税方法,限制半制成品的输出,并不是皮革制造业所特有的。在一件物品还要加工才合于直接使用与消费时,我们的制造业者便以为那应当由他们来完成。羊毛线与绒线和羊毛一样,禁止输出,受同样的处罚,甚至白呢绒输出,亦须纳税;我国染业在这点上,取得了一种妨害呢绒业的独占。我国的呢绒制造者,虽有力防御他们自身,但大部分大的呢绒制造者,兼营染业。所以,用不着防御了。表壳,钟壳,表针盘,钟针盘,都禁止输出。我国制表者和制钟者,似乎都不愿这一类制作品的价格因外国人的竞购而抬高。
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的一些法令,规定一切金属都禁止输出。铅锡列为例外,或因为此二金属极为丰饶。而其输出,又为当时王国贸易相当大的部分。威廉和玛利第五年第十七号法令,为要奖励开矿,允许由不列颠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输出,不受禁止。铜块无论产自本国或产自外国,后来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都允许输出。未加工黄铜,即所谓枪炮金属、钟铃金属或货币鉴定人金属(shroff-metal),却仍继续禁止输出。各种黄铜制造品都得免税输出。
不完全禁止输出的工业原料,往往在输出时课以重税。
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英国一切货物,无论是英国生产或制造的,按以前法令,在输出时须纳税的,都得免税输出。但下述各货物,却作为例外,即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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