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飞天篇 第四二二章 殖民法案(3 / 4)
许买卖,耕作三年之后,按国内的标准收取田税,五年之后土地归该户所有,可以由各户自行分配,买卖。
《南洋土地开发法案》规定:只要是中国的居民,就可以自行认领,所有中国所属的南洋地区空置土地,进行开发耕种,认领数量不限,但在认领之后,就要按照土地的数量,向中国政府交纳税收,在领认之后,土地也不得转让、买卖,政府将对认领土地实行保护,并可以使用在南洋战争中抓获的俘虏,做为开荒耕种的劳动力,在开发六年,并交纳了六年的税收之后,土地的所有权归认领人所有,可以自行分配,买卖。
《海外岛屿认领法案》则规定:除了中国政府规定,在南洋地区己经建立了中国势力的岛屿、地区之外,其他的无主空置岛屿,以及南洋以外的地区,都可以任由自行认领开发,并可在内阁的外交部申请注策,由中国政府承认为该土地的拥有权,并按注策土地面积向中国政府交税,在交缴了三年税赋之后,中国政府将给予提供保护。
这三个法案中的前二个法案,都是甴国家组织,加大对南洋地区的移民进程,第一个法案主要是针对一般的平民,尽管现在中国大陆正在进行土地清查和重新分配,但每一户能够分配到的土地并算不多,以一个夫妻两人和两个小孩的四口之家的家庭为例,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可以分配到的土地在一百亩到一百五十亩之间,最多也不可能超过二百亩,而一但移民南洋,就可以获得四百亩的土地,这就差不多够得上一个小地主的标准了,而且还能得到四百元银元的补贴资金,因此移民南洋,对百姓来说还是有非常大的吸引力的。
甴其是在东南沿海地区,因为经济发达,受内战的影响较小,可供分配的土地并不多,即使是土地重新分配,一般的百姓能够分配到的土地数量有限,而这一地区的百姓对南洋地区也有一定的了解,因此还是有相当一部份的百姓对移民到南洋还是有兴趣的。
第二个法案则是针对那些有实力、有经济,敢于投资的富人,以及在南洋进行海外贸易的商人,他们可以从国家免费获得到南洋土地的使用权力,而国家则可以利用他们的资金和实力,以农庄、农场的形式,对南洋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开发,以俘虏和当地土著为开发的劳动力,并收取税收,増加国府收入,并且作为国家主导海外移民的补充,两种形式双管齐下,来鼓励中国人对南洋地区的移民,加强南洋各国对中国的依附,以及中国对南洋地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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