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两个凶嫌(2 / 12)
的无知,和陈丹案件中那种‘理性的疯狂’根本不是一码事。在a案的分尸袋中发现大腿骨之后,a和b可以并案了,而cdef非常像另一个凶手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但是,这一推论缺乏明确的证据。”
“直接证据是没有的,但通过行为科学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像在黑暗中戴上了夜视仪,窥知事情的真相。”林香茗深沉地说,“我现在就来对ab案件的凶手和cdef案件的凶手,分别进行一个最初级的剖绘。”会议室里的所有人都集中起了精神,仿佛看到舞台上的幕布徐徐拉开。“暴力犯罪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人事先对罪行实施有着详细的规划、头脑冷静、做事有条理,称之为‘有组织力罪犯’;另一种人与前者正好相反,行事莽撞,缺乏起码的自控力,想到什么就干什么,不按常理出牌,这种人叫‘无组织力罪犯’。”林香茗说,“两者之间区别非常明显:有组织力罪犯通常拥有较高智商,能言善辩,他们对被害人经过刻意的挑选,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寻找合适的目标,绝不‘滥杀无辜’。因此如果仔细分析,被害人往往具备某些共同的特征;而无组织力罪犯在选择被害人上,没有任何逻辑可言,碰上谁就是谁,对被害人的人格毫无概念,也没有任何兴趣,只想早点把对方杀掉了事——概括说,尽管都属于变态杀人犯,但有组织力罪犯往往是为了某一幻想而杀戮,而无组织力罪犯完全是为了杀戮而杀戮。”香茗停了一停,接着说:“由此可以知道,在有组织力罪犯的心中,充斥着各种幻想或‘仪式’,做案后对现场处理得非常‘整洁’,尽量不留下任何线索或证据,如果遗留下什么,一定是幻想或‘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无组织力罪犯都是在仓促中犯下的命案,事先没有规划,事后也没有妥善的处理以逃避警方的侦查,现场往往是一团凌乱,凶手的指纹和足迹随处可见,给警方提供大量的证据。”“还有,在性行为上,二者也有巨大的差别。”香茗接着说,“对于有组织力罪犯而言,强奸是事先计划好的犯罪情节,是通过受害人产生某种反应——如恐惧、哭叫、曲意迎合等等,来满足自己控制欲的一种手段,所以在次序上一定是先奸后杀,否则就会丧失乐趣;而无组织力罪犯遇到受害人的时候,往往会趁对方不备之际,以‘闪电战’的方式进行偷袭,一击毙命——至少是让受害人完全丧失知觉之后,再实施性凌虐,在次序上往往是先杀后奸,换言之,他们即便是想性交,也一定是和死尸或奄奄一息的人‘搞’。”
这些知识,专案组的成员们大多很少了解,因此觉得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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