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五)(2 / 11)
其实丁税这个称呼,在后世更习惯于称呼为“人头税”。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十分复杂,就课税对象而言,有对人税、对田税、对物税等等。人头税,顾名思义,就是以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其中既包括对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课税(如人丁税)和没有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的课税(如对儿童、老人、病残之人的课税),也包括对男人的课税和对女人的课税;既包括对人所征课的货币税(如口赋、算赋、人丁钱捐之属),又包括对人征收的徭役(如兵役、力役,以及代役金);既包括对人的直接课税(即直接以人口为计税对象的税收),又包括对人的间接课税(如盐税,虽不直接征之于人,但人离开盐就无法生存,从这种意义上说,盐税实际上是变相的人头税。而当国家将盐、茶、酒按人口摊派时,则此时的盐、茶、酒税就更成为变相的人头税了,这也是李曜刚才提出废除丁税的同时也要废除盐税的原因。)等等。
中国历史上的人头税起源于何时?就李曜所知,最早的文字记载,似乎是见诸于甲骨文中的“役”,此外,《尚书.周书.牧誓》中有“役”的记载:“弗迓克奔,以役西土。”意即不要遏止他们投奔(到我们的队伍中来),以便帮助我们(进攻商朝)。不过这里的“役”有帮助之意,还不能说是“人头税”。
《诗经》中有“君子于役”篇:“君子于役,不知其期。曷至哉?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鸡栖于桀。日之夕矣,羊牛下括。君子于役,苟无饥渴?”这里所说的“役”却是实实在在的徭役。
《周礼》记载,“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时征其赋。”即宅地不树桑麻者要课以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征收屋粟,不耕不织、游手好闲的人要按夫、家征税。“夫征”应指丁夫之税,“家征”应指出士徒车辇,给徭役。这里的“夫、家之征”则无疑属于“人头税”范畴。
据《周礼·地官·司徒》“均人”载,城郭地区20岁、身高须达7尺,至60岁,鄙野地区年15岁、身高须达6尺,至65岁的夫男,均属征调对象。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及疾者免役。至于每年出徭役的时间,据说:“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政。”这里“公旬”应理解为“平均一年”,就是说一年均征役,丰年3日,中年2日,“无年”(没有貯备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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