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英殿风波 (2)(10 / 11)
愚妇不能行,须地方长吏督导之。”
“乡有乡老,族有族长,可为头领。此事共济乡里,若有循吏为导,则未必不能行。”石越也知道合作社实行起来不是如想象中的那么容易,但是他和潘照临推演许久,认为只要不让地方官吏参与进去太多,则纵使无利,也不至于有害。毕竟地方官吏能从中谋利的机会实在不太多。
“卿言甚善,卿可将此事写成札子呈上,朕当下中书议行此二法。”赵顼真是难得的振奋,这个石越,的确不是凡品。
《熙宁年间诸事纪事本末》卷第十二:
熙宁三年冬十一月,赐紫金鱼袋、秘阁校理、着作佐郎、白水潭山长石越入对,言青苗法利弊与改良之议,上善之。退而作《青苗法改良条例及请行农夫互济合作社札子》,上读之嘉叹良久,谓之“天下奇材”。下中书、枢密院、三司、翰林学士、御史台议行。时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京为参知政事,议事十日,众议纷纷而不能决。安礼力劝安石许之,曰“此亦变法,朝廷有利而无害,又可杜旧党之口”云云,安石久不能决,盖自谓此法于彼所立之法颇有更张,而心实善之。曾布又劝其行之,吕惠卿时守丧,书至,力劝安石沮之。
乙卯,上御崇政殿,以众议久不能决,怒。安石、冯京免冠谢。初,开封府判官、祠部郎中赵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见,上问以青苗法事,赵瞻言青苗法之弊颇与越合,故上信之。安石亦终谓不能以私心而坏国事,遂主石越之议。既决,中书议曰:“石越诸法皆可行,其青苗法改良之议,可先于京东路、两浙路、河北路试行,其余各路,青苗法息减为一分,禁强行抑配,听民自愿。三年有成,推行全国。农夫互济合作社颁行天下,着各州县长官执行。”其以三路试行者,用安石子天章阁侍讲王雱之谋也。王雱私谓安石云,大名府、应天府、杭州皆旧党名臣所领,其执行新法多不力,以之行石法,若无利,则二虎相争,皇上可知彼辈不足恃,若得利,吾辈老成谋国之功。况亦于国有利,于新法无害。盖安石一党,虽与旧党、石越相攻伐,然其心亦无私,颇以国事为念,故石越之法得行。
其时韩琦在大名,苏轼在杭州【历史上苏轼迟到熙宁四年二月依然未赴任上,历史在此发生改变。此后事例,不再说明】,二者皆善石越。韩琦颇许石越,虽未谋面,读其书而叹曰“少年之雄者”。青苗法改良条例颇赖二人之力,其余石越之友,如唐棣、李敦敏、柴贵友、柴贵谊辈,多在此三路为县官,亦全力襄助。故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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