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二十八章 回家想怎么吃都成(2 / 6)
哲除在案发前被被害人施惠有意欺瞒且不断劝导的情况下有少量的饮酒情况外,我的当事人高哲并没有其他的饮酒行为,即我的当事人对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并不了解。综上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而非故意杀人。”
“法庭会根据辩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型评议,辩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报告审判长,辩方证据已出示完毕。”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环节,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注意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的辩论焦点应当集中在法庭调查环节提供的证据上。”
“在法庭调查环节,辩方提出了被告人高哲的行为系因病理性醉酒,构成法定的阻却事由,但是忽略了被告人高哲在饮酒后驾车本就属于违法行为,正是因为被告人高哲放任了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才会造成被害人施惠死亡的危害后果,放任的故意也是故意,因此被告人高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而非交通肇事。”
“现由被告人高哲作自行辩护,被告人高哲你也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你的辩护人先行辩护,你做补充辩护。”
“我申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我做补充。”
“现在被告人高哲的辩护人可以进行答辩。”
“我的当事人高哲的酒后驾车行为的确不对,但是假设我的当事人高哲并没有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他当时的饮酒量并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在控方提供的证据中亦有关于我的当事人高哲开车离去的时候精神状态的描述,我的当事人高哲驾车离去的时候,神志清醒,并没有明显的醉酒症状,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不是明知自己神志不清醒还要驾车。”
“我们在得知我的当事人醉酒这一情况之后,我们找到了拥有鉴定权的机构和鉴定人,对我当事人和其他证人的描述中,我当事人当晚的饮酒量分解时间进行了实验,结果证明一个从未喝过酒的人在饮了和我当事人同样多的酒精含量极低的酒之后,并没有明显的生理反应,酒精在体内分解的时间只需要一个小时。我的当事人在饮酒过后逗留了一个半小时才开的车,所以我的当事人不存在放任自己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开车的故意。同样在控方提供的视听资料中显示,我的当事人高哲从车上下来时面色酡红,眼神迷离,这是典型的醉酒症状,说明我的当事人高哲在案发时处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即病理性醉酒患者只需要少量的酒精刺激,就会出现不成比例的兴奋和攻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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