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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十只驶进鹿儿岛和坊津。
日本庆长十五年(公元1610年),明广东商船开进长崎,长崎奉行请示幕府,颁给广东商船一张朱印状,其中规定,日本任何郡县岛屿的商人都可任意交易,如有日人不逞之徒枉行不义,将处以斩刑。稍晚些,明应天府商人周性如至五岛,十二月晋见德川家康,幕府又颁发给予保护贸易的朱印状。同时德川家康还命作书托周性如带给福建巡抚陈子贞,再次表示愿意建立外交关系,继续进行勘合贸易,如果同意当派专使赴明重修旧好。但是,周性如系走私商人,不敢呈交德川幕府的信件,因而福建总督对德川家康的表示无任何反应。庆长十八年(公元1613年),德川家康再命作书托琉球王转交明政府,要求恢复勘合贸易。信中提出三种贸易方式:其一、准许日商船至明贸易,其二、明、日商船至琉球互相交易,其三、两国政府互派使船进行勘合贸易。最后,信中针对以往几次通信都无回答,这次发出威胁语说:如果三种方式都不准许,则将命日本西部九因数万军卒进寇大明国。和以往几次信件一样,明政府并未按到此信,因而也无反应。但是,这时明海禁政策不但松弛,而且政府内部出现撤销海禁之议,私商出海赴日贸易者日益增多。万历三十八年(公元1610年)福建巡抚陈子贞指出:
“奸民以贩日本之利倍于吕宋,簧绦所在之官司,擅给引票,任意开洋。高桅巨舶,络绎倭国。”(《皇明神宗实录》,卷476,万历38年。)
这样,由于日本德川幕府准许明商至日贸易,由于明政府海禁放松,并且与官方有亲属联系或以金钱取得出海凭引,因而明日私商贸易事实上变成半公开性质。这种状况解决了日本对明商品的需求,因而德川幕府不再急于要求发展明日间的官方贸易了。
这个时期,明商对日贸易获利极大,例如:万历四十年(公元1612年)时,一只福建肛日本价格值千金、鸟肛也值数百金,一部《批点通鉴节略》值四十金、《舆地记》值二十金,焰硝、铁、金皆二十倍利,其他锦缔、器物也获数倍之利。日本那时流行鹿皮上装与鹿皮袜,精致的染上各种色彩的鹿皮上装,上等者价银七、八钱,中等者价银四、五钱,下等者三钱,日本宫民皆爱穿用。因此明日商人则争作鹿皮贸易,颇为获利。在巨利的诱惑卞,明商赴日逐渐增多,日本庆长十七年(公元1612年)七月二十五日,明日商船同时进入长崎港口共有二十六只,载生丝二十余万斤。以后明商船来日逐年增多,庆长十八年(公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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