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章:布政中枢(下)(3 / 5)
         
        
            
            了过来。
    可是,关于金银的“两”和银铜的“匁”之间的兑换比率,各地同样不一致。京都的比率称为京目,前些年是1两等于4.5匁,现在是1比4.4;其余地方的比率统称田舍目,例如在信玄那就是1比4的比率。关西的比率是1比4.3,这也是石见银的比率,而且由于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计量方式,所以1两银可以是4.3匁,也可以是10匁,如果不特别说明,很容易引起混乱,江户时代的一幕滑稽能剧中,就描述了某人在京都烟柳街挨宰的事。
    为了防止这种状况,我特地规定,银货的单位固定使用贯两制,1两银等于10匁(37.5克);金货则依然采用两朱制,一两金等于4.4匁(16.5克)。
    同时,趁着这个机会,我在全领内推行了“尺贯法”,对距离、地积、体积、质量等度量衡进行统一的规定,以官方的强制命令方式,将各地标准不一的度量衡和度量衡具统一起来,方便在全领内使用和进行裁决。
    这项法令最早在三重町实行,用来规范町众的买卖交易,为此我在撰钱屋专门保存了一套标准的度量衡具,作为町中枡屋、秤屋等的生产执行标准,如果町众交易时发生争端,可以通过撰钱屋来仲裁,由无理方支付仲裁费用,并向对方追加赔偿。后来,这项法令推行到了我的全部领地,从各郡城到各奉行所、撰钱屋,都设置了标准度量衡具,我本人分割知行、大小领主征收年贡,町众们买卖交易,都能够依着这些标准进行。
    有了现成的仲裁标准,自然要有相应的仲裁条文。为此我又抛出了“市易法”,以织田家城町总奉行的身份,提请信长批准在全领内施行。这项法令的前身是我在三重町实行的“吉良家市易二十一箇条”,经过七八年的实施,又陆续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如今已经非常完善。
    这两项法令,可以说很好的体现了我吉良家公开、公正的施政精神。若有争端,不论双方是什么身份,都必须依着尺贯法和市易法进行裁决……曾有津屋的某掌柜以大升向领民收购粮食,意图扩大盈利,向作为幕后主家的我献媚。结果领民起疑,提请奉行所复核,然后掌柜立刻就被查处。
    能够在领内获得现在的信誉和声望,我吉良家依靠的不是财富和家名,也不仅仅是强大的军势和惊人的战绩。
    当然,我知道信长不会全盘接受“市易法”。以他的性情,不会愿意受到任何法令的限制,那些侵犯领主对领民、町众所拥有的无上权威的条文,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