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公债 (1)(8 / 21)
以七年便可收回本金的条件借款,补此未满的额。1695年,凡购有此项年金的人,许其往财政部对每百镑缴交六十三镑,换取其他九十六年为期的年金,换言之,终生年金百分之十四与九十六年年金百分之十四的差额,以六十三镑卖出,或者说,以相当于四年半的年金卖出。但条件虽然如此有利,而因当时政府地位不稳,竟找不到几个买主。安妮女王在位年代,曾以终生年金及三十二年、八十九年、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的有期年金,借入款项。1719年,三十二年期的年金所有者,以其所有年金,换取等于十一年半年全的金额的南海公司股本;此外,对于那时候该年金应付未付的金额,亦发给等价的南海公司股本。1720年,其他长短不等的有期年金大部分,也都合为同一基金。当时每年应付的长期年金,计达六十六万六千八百二十一镑八先令三便士半。1777年1月5日,其剩余部分,即当时未募满的额,不过十三万六千四百五十三镑十二先令八便士。
在1739年及1755年开始的两次战争中,由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借入的款极少。九十八年期或九十九年期的年金,所值货币,几乎与永久年金相等,所以有理由可设想其应能和永久年金借入同样多的款。但是,为家庭治财产及谋远久的人,购买公债,决不愿购买那价值不断减少的公债;而这种人又占公债所有者及购买公债者的最大部分。因此,长期限年金的内在价值,虽与永久年金的内在价值无大出入,但终没有永久年金那么多的购买者。新债的应募者,通常都打算尽快抛出其认购的公债,所以在金额相等时,他们都宁愿购买可由议会陵还的永久年金,而不愿购买不能赎还的长期年金。永久年金的价值,可以说是始终如一或差不多始终如一,所以和长期年金比较,它更便于转让。
在上述两战争期间,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都是除给与年金或利息外,还给新借款应墓者一种奖金,就是说,不是作为偿还所借货币的年金,而是作为对出借人的一种附加奖励。
终生年金的授与,曾使用以下两种方法,即对各个别人终生给与的方法,和对一群人终生结与的方法。后者在法国用发明人的名字命名,叫做顿廷法。在年金是授与各个别人终身的场合,各受领年金者一旦死亡,国家收入即减轻了他这一部分负担。如按顿廷法授与,国家收入对此负担的解除,要到那一群中所有受领年金者都死了才实现;那一群人数,有时为二十人乃至三十人,就中后死者承受前死者的年金,最后生存者,则承受其一样全部的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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